合伙双方约定:一方只收取固定收益,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风险。类似的合伙发生纠纷,该如何解决呢?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约定一方包赚不赔的协议,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关系,借款人还本付息”。
2016年9月,乌鲁木齐市民杨某和白某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杨某投资80万元、白某投资60万元,双方合作经营一家建材店,杨某负责全权经营,白某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任何风险,双方合作期限一年,合作期满后,杨某一次支付白某30万元固定收益。
2017年8月,杨某把建材店转让给他人。白某向杨某索要投资款和收益,杨某以经营亏损为由,仅支付白某30万元。白某多次与杨某协商未果,诉至辖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偿还30万元本金、支付30万元利息。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白某、杨某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双方形成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现杨某经营的店面已经转让他人,双方的合作关系终止。白某要求杨某支付30万元投资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约定的30万元利息过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利息应按24%计算。
法院一审判决:杨某归还白某借款30万元,支付利息14.4万元。
杨某不服,提出上诉称:“本案性质是合伙经营纠纷,合伙亏损客观存在,白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亏损。”
乌市中院审理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因此,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个人合伙的典型特征。可以认定,白某并没有与杨某共担经营风险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正确。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了投资回报数额为3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按照资金使用期限,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投资回报数额高于法定保护标准,对于高于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适用法律正确。
近日,乌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不同权利义务的设置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许风玲说,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认真对待合同的内容,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利益顺利实现。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握交易目的:合伙经营,一定要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仅约定一方当事人收取固定利润而不承担经营风险,法院会认定为借贷关系,导致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权参与经营管理,如果合伙人恶意处分财产,也无权主张权利。当事人如果只是出借资金,收取固定利息,可以直接签借贷合同,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