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办婚礼不登记 收的彩礼要退回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19-11-19 16:06:38  作者:崔杨

新疆平安网讯 一女子在举办婚礼后却迟迟不去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在数次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及其家人退还彩礼及恋爱期间转账给女方的财产。近日,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后支持男方的诉请,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和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和现金共计47844元。

2018年9月,原告陈某男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夏某女,双方按当地习俗订婚,陈某男给了夏某女36600元现金彩礼,以及价值6844元的黄金首饰。2019年2月12日,双方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夏某女一直拖延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夏某女外出,多次向陈某男索要钱款,陈某男通过微信支付和转账的方式共计给付夏某女11800元。陈某男多次要求夏某女回来协商领证的事,7月12日夏某女回来,双方协商未果,几天后夏某女再次外出,其后陈某男与夏某女失去了联系。

陈某男认为,夏某女有骗婚之嫌。为此,他诉请法院要求夏某女及其父母夏某某、张某妹返还上述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彩礼是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支付的财物,一方给付的彩礼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应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被告虽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基于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给付的彩礼36600元应予以返还,且原告给付彩礼款时被告夏某女及被告夏某某、陈某妹均在场,应视为共同接受人,一并承担相应的返还责任,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夏某女及夏某某、张某妹共同返还彩礼366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对于原告在订婚时送给被告的黄金首饰,也是以与其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属于彩礼范畴,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夏某女返还黄金首饰款6844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被告夏某女的11800元,因为支付宝转账账单详情上明确转账账户为夏某女名字的是4400元,另微信转账7400元无法证明收款方是夏某女本人,故被告应返还原告4400元。

最终,芳草湖垦区法院判决被告夏某女、夏某某、张某妹共同返还原告陈某男给付的彩礼36600元;被告夏某女返还原告陈某男给付的黄金首饰款6844元及支付宝转账的4400元。


责任编辑:吴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