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轿车户外探险出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担责
来源:新疆日报   发布时间: 2019-10-29 20:43:04  作者:杨舒涵

案 例

户外探险爱好者艾某为自己的家用轿车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等价值50万元的商业保险,并购买不计免赔率险,保险时限为2017年6月22日至2018年6月21日。

2018年4月,艾某驾车在哈密市某景区水库路段游玩,驾驶至上坡路段时,由于车速过快突然发生侧翻,导致连车带人翻滚至山坡下,造成车内乘客和车辆受伤受损。艾某向交警部门报警后,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伤愈后,艾某将车辆送去维修,支付维修费32万余元,并支付其他费用1万余元。事后,艾某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陡坡,以在此处行车属于危险程度增加为由拒赔。艾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说 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法官赶往事故发生地,对事故现场的地形进行勘验查明:事发地是一处山坡,相较于车辆正常通行的路段,此路段驾驶车辆明显存在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法院认为,这是一起因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且艾某未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遂判决驳回艾某的诉讼请求。艾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主审法官审理认为,艾某驾驶行为已超出日常驾驶行为范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情形,且该驾驶行为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性显著增加是订立保险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已明显高于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今年9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所涉保险是针对家庭自用轿车的保险,家庭自用轿车一般用于日常出行。如超出日常驾驶行为,存在探险、冲沙、竞技娱乐等性质驾驶行为致被保险车辆危险显著增加,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同时也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在驾驶车辆时应当规范驾驶行为,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因猎奇、探险心态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主审法官介绍。


责任编辑:吴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