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10月22日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审议中,委员们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授权决定的形式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改革提供法治保障,确保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体现,赞成此次作出授权决定。同时,委员们也就草案内容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一些委员建议对本次授权决定涉及到的6部法律的表述顺序作出一些调整。张勇委员认为应当将目前摆在第2项的对外贸易法作为授权决定的第1项,以凸显对外开放的特点。沈春耀委员则建议对所附目录中列明6部法律7个事项的编排顺序重新整合,比如第3项是消防法,第6项还是消防法,按法律一项一项列明较好些。
还有委员认为,对一些涉及到公共利益方面的监管放权还应谨慎。比如,根据草案,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自贸区的调整,仅作为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对此,吴恒委员建议再行斟酌:“如果要将行政许可这种审批改为备案,必须进一步明确预包装食品的来源,并且设定关于提供预包装食品这一方的连带责任从重追究。”
按照草案,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此,一些委员建议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事项再进行研究。
景汉朝委员建议完善承诺的具体内容,改成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提供相关材料。“不仅承诺符合标准,还要提供相关材料,必须更加慎重,要求更加严格一些,同时还要承诺一旦出了问题要负相应责任,公共聚集场所不是一般场所。”
“防护的地区越重要、防护的对象越重要,防护的标准应该越高,防护的要求也应该越严。自贸区是我国对外的窗口,所以对这个窗口中的公共安全,管理的要求不应该放松而应该严格,因为一旦出事,影响巨大。”矫勇委员建议,对调整消防法关于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方面的授权应该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