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底,长沙某养生馆SPA组的杨女士,因当月业绩未达公司制定标准,被惩罚生吃朝天椒及苦瓜。连吃4根朝天椒后,杨女士胃部出现不适,并当场晕倒,送医诊断为“浅表性胃炎”。据杨女士提供的手机视频显示,当天全组有近十名员工都接受了这样的惩罚。更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家休养期间,公司还将她踢出了工作群,店内的工牌、工号也被撤换。(《湖南都市报》10月20日)
该公司祭出这一绝招,对被罚员工的“杀伤力”可想而知,杨女士“中招”送医就是例证。尽管不排除,或有员工在接受如此惩罚后会“痛改前非”,或为避免被如此惩罚而“如履薄冰”,进而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但严格来说,这种侵犯劳动者人身健康权益的规章制度,已有违法之嫌。
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宪法》明确作出规定,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与健康是国家的职责。如果公司侵犯劳动者人身健康权益,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
当然,除了民事法律责任,公司方面还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则具体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也就是说,如果违法了,公司就算拿着“家法”来说事,也将“无济于事”,劳动者有向部门投诉和举报维权的救济渠道。
从公司的回应看,这种惩罚性制度“已征得所有员工认可”,“事发后,意识到执行前期存在疏忽”。老实说,作为公司“家法”的规章制度,即便是所有员工都认可,也不代表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免于有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再说了,相对于强势的公司,处以弱势地位的员工,话语权本来就有限,当规章制度摆在面前,大家的可选择余地着实不太多,谁又愿意拿着自己的饭碗去冒险“斗争”呢?
此外,在杨女士生病住院期间,该公司还“将她踢出了工作群”“视为自行离职”“店内的工牌、工号也被撤换”的做法,也值得推敲。尽管《劳动合同法》只是明确,“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杨女士“浅表性胃炎”医嘱休息期,也不过一周,但要看到的是,她的“患病”住院,并非是自身原因,而是公司侵权所致。更何况,这段时间,杨女士也并没有完全脱离工作,一直在与公司进行维权交涉。在这种情形下,不应以“自行离职”来对待。
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见证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目前,涉事的养生馆已支付杨女士治疗期间所有医药费,体现了一定的诚意。但是,仅有医疗赔偿还不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必要介入,查明有关“规章制度”“强制离职”等做法是否违法,并视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