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沙某、顾某、陈某是克拉玛依市某单位同事,2018年春节后,李某在自己家中设宴款待沙某等人,饭后,沙某与陈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劝阻过程中被沙某打了一拳,送往医院后诊断结果为鼻骨骨折。在顾某、陈某的劝解及见证下,双方“私了”,沙某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损失3万元,双方签订民事赔偿协议,沙某也赔了钱。
今年5月,沙某称李某鼻骨骨折系“诈伤”,自己是在李某等人的胁迫下签订赔偿协议,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赔偿协议、李某返还其3万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8万元,同时申请对李某2018年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说法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沙某、李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李某被沙某打伤后到医院就诊治疗,经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事隔三日后,双方在同事顾某、陈某的见证下签订赔偿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协议合法有效。”主审法官认为,沙某动手致同事鼻骨骨折,又因担心承担民事及行政责任,在同事的调解及见证下,自愿与受害人李某达成协议,既不存在重大误解,也不存在受胁迫的情形,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沙某申请撤销协议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沙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