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大丰法庭近日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年满77周岁的李某和75周岁的张某起诉六名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李某患有脑梗,张某患高血压伴有心脏病。2018年李某因病住院治疗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而张某长期服药,两人生活开销很大,故要求每名子女向父母支付4000元/年的赡养费并均摊医疗费。
审理
在庭审中,长子李大提出2005年其与父亲签订断绝父子关系承诺:李大不能分得任何财产、父母的任何事都与李大无关、父母死亡都不让李大出钱,而且自己也已年近60岁,还患有高血压等疾病,经济能力较差,所以不应承担赡养费。三子李三提出父母主张的赡养费过高,应当按照之前的2000元/年的标准支付赡养费,其他子女对赡养费标准无异议也愿意分摊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然写下协议自愿与李大断绝父子关系且承诺不需李大支付赡养费,但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是法定义务,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对其效力不予确认。即使双方存在矛盾及李大家庭收入较低等情形,也不能因此就免除李大的赡养义务。
裁判
法院综合考虑赡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被赡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参照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水平及赡养人人数等情形,对赡养费数额进行了确定:李某与张某主张的赡养费平均至每月尚不足170元,该金额在李大、李三的承受范围内,故支持了李某和张某主张子女承担4000元/年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医疗费用则根据有效票据扣除医保报销额度后的金额,由六名子女均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