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等部门:超审限欠薪仲裁案件本月底全部办结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 2019-09-17 18:35:19  作者:

在农民工工资拖欠治理中,仲裁与调解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下发的文件中,多次涉及这两个方面。按照人社部等部门的要求,要在近期启动的“护薪”活动中,完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多元处理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其中,尤其要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工作,进一步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质效。

日前,人社部又专门就“互联网+调解”发出通知,要求推广使用调解服务平台为抓手,探索“互联网+调解”工作规律,改进调解服务方式,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提高调解工作效能。

冲刺阶段多措并举

完善多元处理机制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出上述要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坦陈,按照这一时间表,“今年实际上已进入冲刺期,从一些地区的实践情况看,加强目标考核、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关键措施。”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实现2020年基本无拖欠的目标并不容易,现实中还存在诸多障碍,这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非常大的改革,我们还需在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农民工权利、发挥工会作用等方面积极作为。

处于冲刺期的相关部门也拿出了积极姿态,相关文件密集出台,多种举措齐头并进。

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发布《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解决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调解结案难、调查取证难、裁审衔接难等问题,完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多元处理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畅通仲裁绿色通道

增强仲裁处理效果

进一步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质效,是《通知》的一个重要内容。

《通知》要求集中办结超审限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案件。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组织辖区内仲裁委员会对2019年7月31日以前超审限未办结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组织精干力量采取优先调解、优先开庭、优先裁决等措施加快办理。要通过倒排时间表、记账销号等方式加强督查督办,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于2019年9月30日前全部办结,基本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超审限现象。各地要在10月15日前,将仲裁机构处理超审限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情况统计表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

畅通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绿色通道”。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实行全程优先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天申请,当天立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举证、开庭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加强庭前调解,可设置专门庭前调解机构、配备专门调解人员,立案时同步开展调解。落实简易处理规定,对简单小额案件实行速裁制,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专门速裁庭。仲裁庭可通过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采用简便方式送达有关仲裁文书等措施,将审限缩短至三十日内。

增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处理效果。对农民工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农民工的申请依法主动予以收集。对同时涉及拖欠工资和其他仲裁请求的案件,可引导农民工就工资请求先行调解,依法发挥终局裁决、先行裁决、先予执行等制度效能,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仲裁终结率。严格落实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组庭、送达等规定,稳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对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的案件,仲裁机构负责人要挂牌督办。

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人民法院共同研究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的重点问题,形成类案指导口径,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中,对仲裁庭已依法质询、质证的证据,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可不再予以当庭质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已自认的事实,在审理中又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依法提交或拒不提交的证据,除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人民法院可不予采纳。有条件的地区,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仲裁和审理需要,建立相互协助查证制度,以便及时调取、查证相关证据材料。积极推动和落实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案件保全、执行联动等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案件材料传递、信息互通等工作。

加强调解仲裁衔接

探索代收仲裁申请

调解在欠薪治理中被摆在了重要位置。《通知》强调,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工作。

《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和工会、行业商(协)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积极参与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工作。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出灵活有效的调解意见,引导当事人选择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调解方案。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队伍建设和基础保障,充分发挥其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主渠道作用。

加强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信息互通机制。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组织要结合实际引导当事人进行仲裁审查确认。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要当场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调解不成的案件,调解组织要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可探索建立代收仲裁申请制度。依法落实支付令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拖欠工资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农民工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要依法发出支付令。

妥善调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订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应急工作预案,明确应急措施、程序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劳动争议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主动约谈用人单位,依法促成和解或调解解决。要吸收擅长处理劳动争议的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

推广互联网+调解

提高调解工作效能

值得注意的是,人社部日前又专门就调解发文。这就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推广使用“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的通知》(以下简称《调解通知》)。

据了解,按照《“互联网+调解仲裁”2020行动实施计划》的部署,人社部组织开发了“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调解服务平台),在北京等七省(市)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推广使用调解服务平台。

人社部要求,以推广使用调解服务平台为抓手,探索“互联网+调解”工作规律,改进调解服务方式,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提高调解工作效能,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切实发挥调解的基础性、前端性作用,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调解服务,让群众少跑腿。

据了解,调解服务平台分为前台、后台操作模式,前台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共服务,后台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提供管理服务。主要功能有三个方面。

一是公共服务功能。为当事人提供调解在线申请、相关法律政策和案件处理进展查询等服务,实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

二是规范管理功能。通过调解服务平台,为调解员提供规范的案件办理流程、调解文书模板、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库等办案辅助服务。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可通过后台掌握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基本信息,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的管理。

三是统计分析功能。调解仲裁机构可通过调解服务平台实时掌握辖区内在线调解案件情况,并可对案件总量、案件类型、涉及行业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调解通知》明确,按照全面覆盖、逐步推进、急用先行的原则,2019年年底前,案件量较多的县(市、区)调解组织和乡镇(街道)调解组织要使用调解服务平台;2020年年底前,所有县(市、区)调解组织和乡镇(街道)调解组织都要使用调解服务平台。各地可根据实际,将企业调解委员会、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纳入调解服务平台使用范围。已自行开发调解服务平台的地区,要对其系统软件进行修改完善,并与全国统一软件衔接。

责任编辑:李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