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何以成为社保“盲区”
来源:齐鲁晚报   发布时间: 2019-08-29 18:59:35  作者:钱夙伟

8月22日,由51社保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9》显示,在入职当月或次月及时参保的企业比例达到77.5%,相较去年有了较为明显的回升,这反映出企业社保合规意识逐步增强。不过,仍有19%的企业选择试用期结束后才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保,居于不合规操作的首位。这表明,由试用期未按照规定及时参保导致的试用期社保“盲区”值得各方关注。

今年以来,我国社保降费力度空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并改以往只统计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来核定社保缴费基数,从而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增加低薪群体到手收入,提升企业和职工的获得感。但好的政策设计,还需要确保落实到位。

总体上说,企业社保合规意识逐步增强,但如住房公积金覆盖比例、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企业年金的覆盖率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而这其中,试用期未按照规定及时参保导致的试用期社保“盲区”值得关注,仍有19%的企业选择试用期结束后才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保,居于不合规操作的首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是一个前期考察,适应工作环境的一个缓冲,包含在劳动期限之内,因此不能因为员工还在试用期,就不给员工购买社保。

对此社会保险法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劳动者遇上不给买社保情况可以去当地人社局举报。

相当一部分企业未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损害了员工的权益。但显然,“去当地人社局举报”的员工并不多。这是因为,员工怕因此影响正式录用,如果因为举报“得罪”企业而丢了饭碗,于员工当然得不偿失。毕竟,对许多员工来说,试用期都来之不易。而这也让企业有恃无恐,明知故犯,因此,不让试用期成为社保“盲区”,还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监管,维护员工的权益,还需要更积极主动的作为。

责任编辑: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