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刚(化名)给自己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在工地施工时造成他人受伤。事故没有发生在道路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
2017年9月的一天,在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一工地上,苏刚雇用的驾驶员在操作重型专项作业车吊运钢筋时,因操作失误导致钢筋横摆,将正在工作的工人王鹏(化名)砸伤。
王鹏出院后找到苏刚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乌市分公司、某保险公司昌吉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三方均拒绝支付费用。2019年1月,王鹏将三方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索赔48万余元。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驾驶员由苏刚雇用,其应对王鹏的损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某保险公司昌吉分公司认为本案不属于赔偿范围的意见,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案车辆属于重型专业作业车,该种车辆的主要用途是在工地施工作业,而非主要用于交通通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8年12月5日公布的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指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因此,该案应当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该案中涉案事故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以内的部分应当予以赔偿。王鹏主张的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苏刚不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事故发生在涉案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昌吉分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期间(2016年8月11日至2017年8月10日)之外,因此,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7月,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乌市分公司赔偿王鹏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