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乘车人被甩出车外,
后遭其所乘坐车辆碾压致死。
乘车人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吗?
案件回顾
三年前,孙某驾车在阿勒泰地区青河县S320线上超速行驶,在急打方向时导致车辆侧滑冲下路基,后发生翻滚,乘车人巴某被甩出车外后遭其所乘坐车辆碾压死亡。
经青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孙某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保险公司以本次事故发生时,巴某属于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的范围为由拒赔。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1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事故因孙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乘车人巴某被甩出车外而死亡,故在事故发生时巴某仍属于被保险车辆上的乘客,为“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理赔对象,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孙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巴某虽是“车上人员”,但其被甩出车外后碾压死亡的结果发生在车外,巴某身份已转化为“第三者”,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遂上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 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在发生保险事故的纠纷中,受害人是否属于“第三者”的范围是能否获得交强险赔偿的关键。实践中,赔偿对象的界定是以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来区分,虽然“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特定时空条件变化的时间节点应该是本车是否处于危险状态,即从危险发生时开始,而不是以已造成的损害结果论。
此案中,虽然交通事故发生时,由于车辆翻转,产生的作用力将乘车人巴某抛出车外,其被抛出车外腾空瞬间没有位于机动车上,但其随后被本车碰撞碾压死亡属于同次交通事故的过程延续,并非抛出车外后又发生了第二次交通事故,针对一个连续发生且无明显逻辑间断的事故而言,区分“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时间节点应当是事故危险发生之始的瞬间而非损害发生之后的时刻,巴某不论是在车上,还是因作用力被抛出车外,均属于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上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