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一直以来被打上“呼格案真凶”标签的罪犯赵志红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尽管这一判决和执行结果受到社会广泛认同,但最高法关于“不确认赵志红为呼格案真凶”的复核裁定,依然引起舆论不小的争议。
被告人主动供述口供,却没有被认定为犯罪事实,这样的结果让不少人直呼“看不懂”。事实上,赵志红案中最高法在第一、二审裁判认定的21起犯罪事实中,总共对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定。究其原因,在于被告人供述前后之间、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在一些重要情节上其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难以解释的矛盾。必须认识到,任何一起案件中,口供都是判处案件的重要依据,却不是证据体系的唯一内容。换言之,有没有罪,不完全取决于“有没有说”,而要依据完整的证据链条。只有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才能依法判定有罪。
实际上,“呼格案”的再审改判,原因是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而不是因为赵志红自认真凶;不认定赵志红为呼格案真凶,同样也是因为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并不意味着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错误。从这点来看,“不认定赵志红为呼格案真凶”和“改判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的裁定、判决,遵循的都是“疑罪从无”的同一个逻辑,都是法治精神在司法案件中的具体体现,都是贯彻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必然要求,彰显的都是法治的进步。
必须承认,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令人痛恨,备受委屈的冤假错案令人同情。缘于此,一时间产生“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绪可以理解。但是,这种情感宣泄、两极观点,绝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事实上,越是惩恶扬善,越是避免悲剧,越需要呼唤法治、认可法治。可以说,无论是赵志红案的裁定,还是呼格案的改判,既是慎重认真的,也是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呼唤法治的前提是尊重法治、尊重事实,任何案件都绝不能含糊,也绝不能例外。
近年来,从顾雏军案到呼格案,从昆山反杀案到赵志红案,一个个典型案例的进展,折射出一部中国法治的进步史。对每个公民来说,这是持续的法制教育课;对司法机关而言,这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有益提醒。让法治深入人心,需要的恰恰正是社会各界的一次次讨论、一场场普及、一点点进步。这是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方向,也是涵养法治精神、塑造法治氛围的必由之路。
赵志红案的审判复核程序已经划上句号。尽管呼格案的真凶尚未水落石出,但是我们从中感受到的仍然是法治的力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才能在每一起案件中触摸到公平正义、感受到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