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私了后纠纷继续 法院:按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19-07-26 10:06:07  作者:张秀 杜世成 丁筱雅

新疆平安网讯(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杜世成 丁筱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护现场。然而有的事故双方当事人有条件报警却选择私了,后又对赔偿问题产生分歧。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8年10月的一天,李某驾驶车辆行驶时,撞上在人行横道正常通行的侯某。

“事故是我的错,咱们私了吧。”因李某表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双方均未报警。

当日,李某带侯某前往医院检查,侯某的脸部、手部均受伤,当日产生治疗费近5000余元,李某当场垫付。

侯某回家后,先后两次感觉自己出现心悸、气短等症状,前往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没多久,侯某第三次住院,进行了骨折康复治疗。在此期间,李某支付了赔偿款3万元。

侯某出院后,通过某鉴定中心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此时,李某与侯某之间因医疗费及赔偿款等问题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2018年12月,侯某将李某及李某驾驶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

庭审期间,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对侯某的伤残等级程度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侯某的伤残等级被确定为九级。

“交通事故致侯某脸部、手部受伤,但侯某先后两次觉得自己心悸、气短住院治疗,这部分的费用不是因为交通事故产生的,不应当由我赔偿。”李某辩称。

法院审理认为,侯某通过人行横道时,李某驾驶机动车未停车让行,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李某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对侯某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释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负责赔偿。

但法院同时认为,侯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应当由被告承担,非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治疗费应由其自行承担。该院对相关费用重新进行了梳理,最后认定,侯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最后,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侯某1万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侯某5万元;被告李某赔偿侯某医疗费5000余元、鉴定费1000余元。(李某前期已赔偿部分,由保险公司退还。)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王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