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10.12.9日在单位上班,单位从2019.1.1开始为我们买保险,从2010.12.9到2018.12.31这段时间的保险单位不管 ,现在我不想和单位闹僵,想上到退休后在起诉让单位为这补交这段时间的保险,能行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 条:“有下列蜻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约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津若干问题的解 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 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捃上述法津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津 规定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有三种途泾维护自己的利益,一是向社会保险 证收机构反应,由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二是直接以用人单位违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三是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可以起诉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因为现在各社保统筹区对社保的缴纳规定有差异,有些地区超过一定时间社保将补缴不了,为了不影响您日后的福利待遇建议立即联系公司处理社保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