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朋友炒股 亏损后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19-07-08 18:10:11  作者: 古雪丽 高馨月

生活中,委托炒股现象很多,但委托炒股究竟是委托合同还是合伙合同?亏损后责任如何认定?

相关案情

刘莉(化名)与张涛(化名)曾是朋友。2017年年初,在一次聊天中刘莉告诉张涛,她准备将自己股市账户中的24万元资金抽出来借给朋友赚点利息。张涛告诉刘莉,自己炒股多年,并任某家股票操作公司经理一职,具有实际操作经验,可帮她达到年30%的收益。

两人一拍即合,2017年3月底,刘莉与张涛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刘莉出资24万元由张涛实盘操作,超出本钱盈利部分双方五五分成,亏损部分由张涛承担,操作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

签订协议后,刘莉将其股票账户密码告知张涛,双方开始合作。2017年4月,刘莉发现股票账户亏损较大,于是修改了密码。截至2017年12月29日,刘莉股票和现金合计仅剩12万余元。刘莉找到张涛要求其赔偿损失,张涛让刘莉再等3个月,于是,双方口头约定继续合作。到2018年3月30日,刘莉的股票和现金合计仅有16.5万余元。

刘莉再次要求张涛赔偿损失,张涛拒绝了,刘莉将张涛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合同性质

案件在审理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合同性质和责任划分。

刘莉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委托合同,张涛认为合同未成立。

办案法官介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据此,法院认为双方的《合作协议》为合伙协议,因为根据协议内容分析,刘莉拥有股票市值与资金,张涛具有炒股技术和经验,双方协商的主要目的为两人整合彼此的资源优势,合作炒股,共同盈利,该权利义务的约定符合合伙关系特征;从实际履行行为特征分析,双方在签订协议后,刘莉曾修改密码限制张涛操作账户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双方实际是共同控制股票账户,符合共同经营的特点;从《合作协议》字面意思上理解是双务合同,强调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符合合伙关系特征。

责任划分

在责任划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该案中《合作协议》约定“由张涛进行实盘操作”,但根据庭审调查,刘莉和张涛在合作期间均具有操盘的事实,由于担心亏损扩大,刘莉还曾修改密码以限制张涛操盘,由此说明二人均参与了股票经营。在这种情形下,刘莉要求亏损责任由张涛一人承担有悖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应参照双方利润分配比例确定损失分担比列较为公平合理。

法院根据调查确定,两人合作期间刘莉账面亏损金额为8.6万余元,按利润约定比例平均分担,张涛分担金额为4.3万余元。

法院判决

今年1月7日,新市区法院依法判决张涛赔偿刘莉经济损失4.3万余元,驳回刘莉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该判决,刘莉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合同性质应当根据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特点来判断。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有偿委托合同表现在委托人方面的义务是支付报酬,而受托人的义务则是独立完成受托事项。而合伙关系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近年来,个人之间委托炒股案件频发,与本案原、被告共同控制账户特点不同,大多数委托炒股是委托人将账户完全交给受托人操作,自己不参与操盘,这样的委托炒股符合委托合同特征,应定性为个人委托合同纠纷。个人委托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受托人未完成受托事项,委托人存在过错的,应减轻受托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王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