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法制日报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杨青烨 黄琦)重庆市民李先生购买了一台崭新的丰田小汽车,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却因汽车后备箱盖并非原配而无法上户。李先生随即以欺诈将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3倍赔偿。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宣判,判决汽车销售公司为李先生办理退货并返还购车款26万余元,同时赔偿李先生车辆购置税、保险费、鉴定费等费用3万余元,共计29万余元。
2016年12月,李先生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台丰田小汽车。在接车时,李先生发现该车后备箱盖有拆卸痕迹,原车机械钥匙无法开启后行李箱盖锁。但因使用原车电子钥匙可以正常开关后备箱,李先生也没有在意。然而,2017年1月,李先生委托他人为该车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时,却因后备箱盖上粘贴的车辆识别代号与原车不一致被车管所拒绝办理。李先生认为,所购汽车的后备箱盖并非原配,一定是该车曾发生过事故维修所致,汽车销售公司此举构成欺诈。经协商不成,李先生遂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订购合同,判令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26万余元并增加3倍赔偿,同时赔偿车辆购置税、保险费、鉴定费等费用3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诉求。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一中院。
二审中,汽车销售公司辩称,根据行业惯例,新车销售前公司要对汽车进行交车前检查,也就是业内所称的“PDS”或“PDI”。PDS是经销店在向客户交车前,对新车的整体状况、功能性零件和构造等状况实行的最终检查。通过PDS检查发现产品缺陷或故障时,经销店要进行必要的修理,并让质检员再作检查。在进行PDS检查时,汽车销售公司的维修工人发现包括李先生所购汽车在内的一批汽车都存在后备箱盖左右缝隙不均匀的问题,于是进行了拆卸调校。在装配过程中,因疏忽大意,维修工人误将同款同型的另外一辆汽车(车主为案外人张女士)的后备箱盖装在了李先生的车上,而将李先生的后备箱盖装在了张女士的车上。销售时该公司对此并不不知情。
经现场勘察,重庆一中院查明,李先生和张女士先后在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了同款同型的丰田小汽车。两车的机械钥匙不能开启其各自车辆的后备箱盖,但能够互相开启对方车辆的后备箱盖。经检查,两辆汽车的后备箱盖均为原厂新车后备箱盖,无证据证明发生过事故或进行过修理。交车时该公司向李先生出具的《检查证书》当中,没有记载PDS中维修调校后备箱盖的情况。此外,李先生的车辆维修记录显示除PDS外,无其他维修记录,张女士的车辆维修记录除PDS外,还分别做了5000公里、1万公里定期保养,无其他维修记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汽车流通协会2017年发布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及一汽丰田公司下发的《一汽丰田服务业务指南》《售后服务业务手册》等文件载明,经销商应站在客户的角度确认车辆是否有故障,对通过PDS检测发现产品缺陷或故障时,经销店要进行必要的修理,并让质检员再作检查。因此,PDS应为包括“检查——调校、维修处置——检查”的一个完整过程。汽车经销店在PDS检测中发现后备箱盖(后行李箱门)存在错位、缝隙或偏差情况下,经销店可进行校正修理,是否需要通过拆卸后备箱盖的方式进行校正修理,系经销店根据后备箱盖错位、缝隙或偏差的程度作出判断和处置,此操作并不违反行业惯例和丰田汽车生产厂家、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操作要求。另一方面,该公司因其疏忽大意的过错,造成涉案车辆质量存在瑕疵,致使该车辆无法注册登记,实现使用目的,应当对李先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重庆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