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由此引发了各种乡村治理难题。如:青壮年离乡,社会治安问题难解;基层组织涣散,村“两委”黑化现象突出;社会风气恶化,婚丧陋习回潮;思想价值体系混乱,封建迷信盛行等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乡村治理问题。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并把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夯实乡村治理这个根基。也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意见正式出台。意见的出台,体现了中央推进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坚强决心和有力措施。意见提出,“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毫无疑问,在乡村治理战略中,法治起着根本性和保障性的作用,法治是乡村治理的必由之路。
自治,是乡村治理的基本方式。意见提出,“增强村民自治组织能力”“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践”。1998年,我国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部法律为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法治保障,是乡村自治的法律依据。用好这部法律,有利于保障乡村自治在民主法治的道路上依法推进,有利于依法规范村级组织工作和政务工作。
德治,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目标和手段。意见提出,“弘扬崇德向善、扶危济困、扶弱助残等传统美德,培育淳朴民风”。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与道德两者是内在统一的,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的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推进乡村德治既要引导村民尊法守法学法用法,也要通过典型的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道德风尚,让法治为德治护航。
防止农村基层组织黑化是意见的突出亮点。意见提出,“坚决把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的人清理出村干部队伍”。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村霸、恶霸、黑恶势力左右基层选举,借机混入村“两委”,侵占村民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引发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推进乡村治理必须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用法治清除乡村的“毒瘤”。
法者,治之端也。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是法治化,法治是乡村善治的根本保障,唯有法治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遍布所有美丽富庶的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