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王铁玲)搬进新房9年,却一直没能拿上不动产证。近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地产开发商逾期未办理不动产证的案件。
2010年,万某某与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某小区的一套住宅。
当年,万某某就搬进了新房。可9年过去了,房地产公司一直没有将不动产证给万某某办理下来。
“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如果房地产公司逾期办证,应当向我赔偿违约金。”万某某与房地产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将该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给付逾期办理不动产证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万某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
万某某交纳了购房款,房地产公司也将房屋交付其使用,但因该公司在小区开发时保障房配比不足,未能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报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备案,造成万某某长期无法办理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前协助万某某办理好不动产证,并于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证的违约金。
日前,万某某已收到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违约金。
法官提示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仅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还承担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作为最基本的商品交换形式的一个基本特征和终极目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可见,我国房屋的所有权变动原则上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仅负有交付标的物房屋的占有使用之义务,且应承担移转标的物房屋的所有权与买受人,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这不仅是出卖人的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逾期办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