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广西柳州城中万达广场官方微信号发布一则名为《悲剧!停车忘拉手刹,柳州1岁男童被卷入车底不幸身亡》的文章,文末写道,“没关系,小编接下来跟你讲一件特别兴奋的事情,距柳州城中万达年中庆只剩三天!”
尽管,在今天这样一个“流量为王”的网络信息时代,利用各种网络热点“蹭流量”的现象,早已不是什么稀罕事。但上述这一利用幼童车祸大做营销广告,肆无忌惮地消费他人痛苦和不幸的做法,仍然不能不让人倍感恶心和愤怒。
因为这种毫无底线、禁忌的营销方式,不只是“吃相难看”,更是对“物伤其类”这一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人道底线的粗暴践踏和无耻羞辱,所谓“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
站在法律角度上,这种利用幼童车祸做广告营销的做法,也涉嫌违法。依据《广告法》,“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民法总则》也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种拿他人不幸做广告营销的行为,明显违法。
有鉴于此,对于上述营销事件,不能仅止于道德谴责,更应进一步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只有让广告营销者付出足够代价,才可能促使其“明底线,知敬畏”,并有效遏制此类乱象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