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是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好财之人的获利方式却并不正当。有些人在收到他人错给钱款后,认为自己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便事后人家索要,仍找理由拒不归还。
今年1月18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某医院收费员郝某“手一抖”,错把陈某当天就诊时存入就诊卡的200元输为2000元,陈某当天就诊完毕后将卡中剩余的1800余元取走。收费员郝某当天在结算时发现问题后自行将钱款补上,与陈某多次联系沟通后,陈某一直未返还,无奈之下,郝某遂将陈某诉至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陈某归还1800元。法官受理此案后,与被告陈某电话联系,陈某说自己人在老家,不方便向原告郝某还款,也不想通过微信转账归还。陈某认为是原告郝某弄错金额,与自己无关,并表示当自己想要给原告还款时才会向原告转账。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自原告处获得利益无合法根据,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故郝某要求陈某返还18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需具备四个要件:一方受利益;他方受损失;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依据。
本案中陈某是受益方,郝某是受害人,陈某所获得的1800元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应予返还。这个案子案情并不复杂,但案件涉及法律所体现的法治精神,体现了我国法律在维护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的态度,告诫人们切不可因贪图便宜而失去基本的道德,勿要挑战公序良俗,触及法律底线。